首頁 > 服務項目 > 食品經營許可證及食品餐飲證
食品經營許可證及食品餐飲證
1.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
新領證
1、 申請報告;
2、 《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》;
3、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;
4、 衛生管理組織(架構)名單;
5、 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;
6、 主要生產設備清單;
7、 建設項目四置圖、平面布局圖(空調系統生產車間、生產設備、給排水系統、衛生設施布局、通風排氣),要求提供藍圖或電腦打印圖(標明尺寸、面積和經營單位名稱)。(已在我所辦理建設項目衛生驗收合格的單位可免提供);
8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(申報時可不需要提供,但領證前必須提供)。
換證、復核
1、 申請報告;
2、 《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》;
3、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(副本);
4、 原衛生許可證副本原件,產品備案表原件;
5、 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復印件:10人以下提供全部復印件,10人以上提供名冊。名冊內容包括:序號、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工種、健康證發放日期、證號、培訓證發放日期、體檢單位、培訓單位;
6、申報單位關于其生產場地、流程布局、產品配方、工藝及標簽、衛生設施、生產設備及檢驗室設施、空調系統、給排水系統等方面中任何一項有變動的應遞交變動后的材料;
7 、 產品衛生檢驗報告書(一年內)。
2.運輸許可證
第1步: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,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;
第2步:受理 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請后,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,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。予以許可的,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,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;不予許可的,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。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交通廳(局、委):
現頒布新版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》、《道路運輸證》,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發并開始使用,至2006年11月30日核發結束。在核發期間,新證、舊證同時有效,各地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。2006年12月1日起,舊證廢止。
為加快道路運輸信息化步伐,各地應積極推廣電子證件,有條件的地方,可按第二代身份證式樣制作《道路運輸證》IC卡,便于實現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。如推廣使用IC卡尚不具備條件,目前也可暫用電子標簽技術作為過渡。電子證件與紙質《道路運輸證》同等有效。